所有家屬意見一致時可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

將出台無法確定或揣測患者本人的意思時,若得到患者配偶和所有子女的同意,則可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的方案。

另外,今後有望實現像2009年Severance醫院金奶奶事件那樣,若2名以上的患者家屬表示患者已不願意接收維持生命的治療並得到醫生的承認則可終止維持生命的治療。

保健福利部5月16日表示,總統直屬咨詢機構——國家生命倫理委員會下屬的“中斷無意義的維持生命的治療的製度化特別委員會”在最近的第5次會議中草擬了中斷無意義的維持生命的治療的建議案,預計將在5月29日的聽證會上公開。

根據這一建議案,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的對象是已無蘇醒可能性並對根源治療毫無反應且病情急劇惡化瀕臨死亡的患者。這類醫學狀態需得到兩名以上醫生的確認。中斷的治療有心肺復蘇術、人工呼吸器、血液透析、抗癌劑等。但是會繼續進行止痛治療和供給營養、水、氧氣。

若想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最重要的是患者的意願。如果進入末期後填寫表明中斷維持生命治療意願的事前醫療意向書(AD)或在遺書中表明這類意願,在得到醫生認可後則可實施。也可向患者充分說明情況後由醫生填寫維持生命的治療計劃書(POLST)。

患者沒有明確表明意願的情況可分為兩種。若患者在身體健康時填寫了事前醫療意向書並得到了2名以上醫生的確認,則可推斷患者有意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另外,2名家屬能夠確認患者平時的意願時也同樣可行。Severance醫院金奶奶事件就是屬於這類情況。

問題是存在無法確認患者意願的情況。依據建議案,這種情況下若所有家庭成員意見一致並得到2名醫生的確認,則可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這承認了家屬可代替行使決定權。家屬指配偶及直係家屬(父母和子女)。

李允聖特別委員會委員長(首爾大學醫學院教授)指出:“我們決定排除子女中無法取得聯係或是拒絕商議的情況。”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的患者若是未成年人,則由父母等合法代理人決定。沒有代理人時,可由醫院倫理委員會決定。

據悉,出席特別委員會的天主教徒委員反對推測患者意願和代理行使決定權。因此特別委員會沒有稱建議案意見一致,而指出有部分反對。

特別委員會建議製定中斷維持生命的治療的特別法或是將其加入器官移植法、保健醫療基本法等中。保健福利部生命倫理科長吳鎮熙(音)表示“計劃先收集聽證會的意見,第二天舉辦特別委員會再進行最終決議,最後由國家生命倫理委正式確立”。

我說: 身體不適者的意見 也應該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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