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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攜藥入境 恐吃10年牢飯

中國時報【林宜慧╱台北報導】

出國買成藥當名產,小心超量遭罰!明年7月起,旅客從國外帶回成藥,超量須在入境前3天事先申請,且總計不可超過6種不同包裝藥物,違規不僅將產品沒入銷毀,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104年7月1日起,旅客若攜帶藥品入境,如果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限量表」表列中的常見藥品(見圖,食藥署提供),須符合表列規範的包裝容量及數量;如維生素1200顆、胃藥1000粒、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曼秀雷敦藥膏6瓶、隱形眼鏡6對,超出標準就算超量。

表列加上未納入表列的藥品,總計不得超過6種,未納表列的則每種最多兩瓶。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舉例,民眾若從日本帶回不在表列上的小花眼藥水,隱形眼鏡用與一般用依外包裝區分為2種,2種只能各帶2瓶回國;至於處方藥、管制藥品或醫材,如隱形眼鏡,須附醫院診斷證明,且以本人為限。

帶回國的產品如果超量,須在入境3天前提出「個人自用切結書」,經申請後,可攜帶的限量標準與寄送回國相同。

至於寄送國外藥品回台,以往用郵寄方式可接受事後申請,但明年7月後不論郵寄或快遞方式,統一須在藥品入關前提出進口申請書,非處方藥每次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處方藥應憑處方箋,不得超過合理用量,1年最多申請2次。

依照財政部關務署統計,民國99年4月至103年3月,海關共查獲670件不法藥物,其中入境旅客攜帶超量件數共558件,郵包41件、快遞貨物或貨櫃夾藏71件;另外,近1年查獲非法藥物以壯陽藥、胎盤素針劑、肉毒桿菌素、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

戴雪詠強調,未經核准寄送或攜帶過量藥品入境,屬於禁藥,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並將全數沒入銷毀。

民眾可上食藥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查詢各種藥品的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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