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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租金收入要課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上路,引發房東與房客租金爭議。不少房東為了規避補充保費,竟要求房客負擔補充保費,台北國稅局昨(14)日表示,即使房客代繳補充保費,其性質等同於房東的實質所得,仍應視為租金收入,對房東課徵所得稅。

為補救健保財務大洞,健保局撒下天羅地網要課徵補充保費,包租公包租婆也被鎖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少房東千方百計想破解辦法,除了將租金由月租改為周租、日租外,要求房客替其負擔2%的補充保費,引發不少爭議。

依據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5千元者,必須依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房東如果要求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在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承租人所繳的補充保費,也算是房東收取的租賃所得,必須依法課徵所得稅。

他舉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時,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萬元租金,另外雙方也約定,甲君必須負擔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的應繳金額。

他說,甲君在計算扣繳稅款時,必須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作為扣繳基準。依據財政部的設算後,甲君扣繳乙君的租金所得稅為6,818元,補充保費則為1,363元,而房東每月應申報的租金收入應以68,181元為準。

台北國稅局強調,承租人為履行契約而支付的稅款或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房東的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承租人在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房東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作為租賃所得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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